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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
每个人都要或多或少的接触到合同。合同种类繁多,不同的合同作用都不一样,一份优秀的合同需要我们从哪些方面着手?小编通过深入理解和细致的拼凑为您呈现这篇“人寿保险合同”,敬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此文!
人寿保险合同(篇1)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邮寄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生效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视为合同未撤销,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前项垫交保险费的本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缴清
查看更多>>关于写合同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合同必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详细描述交易的内容、数量、质量、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期限等关键条款,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合同需要注明违约条款和解决争议的方式,以防发生纠纷时能够迅速化解。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特别是对于重要条款要谨慎阅读,并确保理解和同意其中的每一条款。双方签约后,要做好合同的存档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随着科技文化的不断发展,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越来越重要,因此,值得一读的文章励志的句子小编为你推荐“人寿保险合同”,敬请您花时间仔细阅读此文!
人寿保险合同 篇1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对
查看更多>>制定一份规范的合同所需资料有哪些?合同在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出现。签订合同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被侵犯。以下是编辑特意整理的“人身保险合同”内容,我们将持续更新和改进网站,为您提供更多值得关注的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篇1)(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
查看更多>>栏目小编在筛选过程中,发觉" 保险合同 " 绝对是一篇值得一读的好文章。在各类法规日益健全的现状下,合同能够有力地约束诸如违约等行为。且合同亦是凭证,有力地反映和证明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希望我的观点能助你对未来有更明确的计划!
保险合同 篇1商业保险合同
商业保险合同是一种在商业领域中常见的法律文件,旨在保护企业免受潜在风险和损失的影响。本文将详细介绍商业保险合同的内容、重要性以及一些实际案例和建议。
一、商业保险合同的内容
商业保险合同通常由保险公司和企业之间签订,目的是在发生意外事件或风险时提供经济补偿和保护。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保险范围:商业保险合同会明确列出涵盖的风险和损失类型,例如火灾、水灾、盗窃、自然灾害等。
2.保险金额:合同中会规定保险金额以及赔偿比例。保险金额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确定。
3.免赔额: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不承担的部分,企业需要自行承担。免赔额的大小取决于合同的约定以及企业的经济实力。
4.保费:保险合同会规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通常根据企业的风险评估来决定。
5.索赔程序:如果发生损失,企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商业保险合同的重要性
商业保险合同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下是几个原因:
1.风险转移:通过购买商业保险,企业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
2.资金保障:假设企业发生火灾导致财产损毁,商业保险合同可提供财产损失的赔偿,确保企业能够正常运营。
3.合规要求:在某些行业中,购买商业保险是法律或监管要求的一部分,企业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以保持合规性。
4.信誉和合作伙伴关系:商业保险合同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和可靠性,提高与合作伙伴和客户的合作关系。
三、商业保险合同的实际案例
为更好地理解商业保险合同的实际应用,以下是一些案例:
1.零售企业:一家零售店因盗窃而遭受损失,根据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赔偿店主的经济损失,确保店主能够继续经营。
2.制造企业:一家制造企业的生产线突然发生故障,导致停产,商业保险合同覆盖了生产线的损失以及停工期间的经济损失。
3.餐饮企业:一家餐厅因食物中毒事件而被责令停业,商业保险合同保障了餐厅的损失,包括停业期间的收入损失和法律费用。
四、商业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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